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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:学校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
信息来源: 信息发布:方圆光电 发布时间:2020-09-07

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,要求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,明确要严格控制身份证号、电话号码、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收集,原则上不采集未成年人的人脸、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。学校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,不得用于商业用途。

    陕西省教育厅要求,各单位要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。一方面,排查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和管理机制漏洞,分析评估网络安全状况和防护水平,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,预防和减少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。另一方面,排查线下数据采集、保存、传递、处理、应用、销毁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数据安全风险点,特别是涉及师生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的风险点,切实保障师生个人信息安全。

    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数据在采集、存储、传输、处理、应用、共享、销毁等方面的安全防护,严防信息泄露。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,明确专门部门、专门人员负责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,确保应用系统管理和线下数据安全责任落实到人,特别是涉及招生、教务、财务、人事、学生等信息的管理。

    陕西省明确,要严格控制身份证号、电话号码、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收集,原则上不采集未成年人的人脸、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。禁止通过公共邮箱和和微信、QQ等公共即时通信工具传递非涉密重要数据。各单位各学校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,不得用于商业用途,未经收集数据的批准部门同意,不能与第三方共享。因阶段性工作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,在相应工作结束后,相关数据原则上不能保留。禁止发布(上传)包含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的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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